作为一名喜爱该节目的观众,节目如期播出让我有的看;作为一名公民、一个法律人,江苏卫视无视判决的“任性”,却令我不安。深圳中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从作出之日即发生效力。“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让“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的判决落了空。
1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称:“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我从中读出它要传递的两方面信息:第一,法院判决有问题;第二,因为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不改名称”具备一定正当性。
果然如此吗?
没人敢说目前的判决一定正确,败诉方以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合法正当。但申请再审,只要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即可申请;而法院通过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只对确有错误的诉讼予以再审。也就是说,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和法院最终裁定再审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从司法实践看,通过再审改判的案件,只是申请再审案件中的很小一部分。为了保障判决的严肃性,不使执行被长时间拖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以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非诚勿扰》有一定影响力,更改节目名称,无论长久的还是暂时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比如观众流失、广告商投入减少。坚持不改名称,江苏卫视会因不履行法院判决付出一定代价,比如对单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的司法拘留等等,但如果单算“经济账”,可能还是划算的。这或是管理层作出“不改名称”决策的初衷。
然而,对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来说,它不仅是经济实体,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经济账”,也要算“法律账”。以传播法治理念为己任的媒体,视生效判决为无物,这种示范作用是非常负面的。事实上,只要节目做得好,换个名字未必会招来“灭顶之灾”,比如当年《读者文摘》改名为《读者》,发展并未受到影响。倒是漠视法律一意孤行,可能损害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非诚勿扰》,还是先改个名字吧。至于暂时改还是就此和这一名字告别,听法律接下来怎么说。
事件回顾
去年底,温州小伙金阿欢打赢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判决于2015年12月底生效。
虽然二审败诉,1月9日江苏卫视依旧照常播出了《非诚勿扰》节目,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此事引起网友、媒体热议。
●1月11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非诚勿扰》,还是改个名字吧,指出“不改名行为系负面示范”。
●1月13日,温州人金阿欢委托代表律师发表公开信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1月13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受金阿欢委托发表声明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月15日晚,江苏卫视官方微博发消息称,《非诚勿扰》暂时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1月16日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更名《缘来非诚勿扰》播出。
非诚勿扰侵权原因是什么
事情要回溯到2009年,在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火了以后,温州人金阿欢从中嗅到商机,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随后启动了同名婚恋交友网站。2010年9月,金阿欢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而此时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已经爆红。2013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侵权,原因是对方严重影响了自己品牌的发展,别人都以为他是拿热门节目炒作,不过一审输了。他不服再度上诉,如今赢下二审。
这下把网友看糊涂了,“非诚勿扰”不是成语吗?原告难道不应是电影出品方华谊兄弟吗?非诚勿扰当然不是成语,而江苏卫视也已经取得了华谊兄弟的授权。只不过华谊兄弟的“非诚勿扰”属于娱乐和节目制作类(第41类),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则属于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的第45类。这次法院判决江苏卫视输,就是将《非诚勿扰》归到了后者。
日前,第45类、第7199523号商标“非诚勿扰”商标持有者金阿欢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商标侵权案,深圳中院二审作出了终审判决。
深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江苏卫视在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构成对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的侵害,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至此,历时三年之久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一方面,名不见经传的婚恋交友服务机构经营者金阿欢,在诉讼中战胜了名头响亮的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让很多中小企业主看到了希望,另一方面,知名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如果不能获得商标持有者金阿欢的许可使用,将面临栏目改名的现实风险。
那么,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迫更名,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而其败诉对其他类似纠纷又有何参考或借鉴价值?
盘点:58家机构或个人分羹95件“非诚勿扰”商标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1月5日,共有95件“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除去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及金阿欢外,申请者中还有华谊兄弟、爱国者等在内共计56家机构或个人。
从申请时间来看,95件与“非诚勿扰”的相关商标申请时间横跨2008年至2014年,其中,2008年和2010年是两个申请高峰时段,前一时点为电影《非诚勿扰》上映的年份,后一时点则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的年份。
由此可见,2008年申请“非诚勿扰”相关商标是受电影启发,而2010年申请的“非诚勿扰”相关商标则应该是受电视节目启发。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非诚勿扰”商标申请最早发生在2008年,彼时,华谊兄弟于2008年11月20日一口气提交了15个“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申请保护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5类、9类、10类、16类、25类、28类、32类、33类、35类、38类、40类、41类、42类、43类、44类”等众多类别。
而华谊兄弟出品的同名电影《非诚勿扰》则于2008年12月18日在国内上映。由此可见,虽然华谊兄弟公司是做电影的,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一个月就已提交相关商标申请,足以说明其商标保护意识还是较强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华谊兄弟提交的商标申请全名为“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的中英文组合,并非“非诚勿扰”四个字。
而最早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实际是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申请保护类别为9类,商品保护范围为“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电池”等。
因此,虽然“非诚勿扰”如今在婚恋交友领域如日中天,但是,最早的商标申请者并非涉案的相关当事人,申请保护的类别也并非“婚恋交友”。
症结:《非诚勿扰》败诉症结在节目性质认定
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被诉商标侵权案中,在过去8年,“非诚勿扰”商标申请者金阿欢共计申请过2个“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均为45类,保护范围涵盖“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时间分别为2009年2月16日和2012年4月10日,前者已完成注册,后者则已经异议程序被认定无效。
而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则是在2011年12月7日,相当于《非诚勿扰》开播一年后,才提交了16、30类“非诚勿扰”商标申请。
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次,《非诚勿扰》节目到底是电视节目,还是婚恋交友服务。
显然,对于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本案的焦点或症结就落在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到底只是电视节目,还是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与此类似的是,在“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各个领域都在推“互联网+”行动计划,那么,对于“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餐饮”等新型服务,到底是该认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是属于交通服务或餐饮服务?
显然,不能因为叫餐或下单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的,就认为“互联网+餐饮”只属于信息服务,而不属于餐饮服务。
因此,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一定是电视节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普通的或传统的电视节目,而是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的电视节目。
对于参加《非诚勿扰》节目的男女嘉宾来说,《非诚勿扰》提供的就是婚恋交友服务,而对于电视观众来说,《非诚勿扰》对大多数观众只是电视节目,而对于那些通过观看节目参与报名或付费索取男女嘉宾联系信息等观众来说,《非诚勿扰》显然属于婚恋交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